
公告日期:2025-06-21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1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1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2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3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4
第七章 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5
第八章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档案保存 ......7
第九章 附则 ......8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应当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进行。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议案、
文件的收集、起草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董事会印章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会提案内容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公司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方式或者全体董事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议公司借款、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企业内部管理等日常经营事项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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