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经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
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及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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