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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三木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是指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的重大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其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需要战略委员会审定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经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担
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原则上董事长应担任委员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提议召开,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议程及全部相关会议文件应最迟在会议举行日期前五日(或由委员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全体委员。紧急事项可豁免通知时限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长或 1/3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
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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