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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三木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股东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股东或者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公司审计部的离任审查,在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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