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中国·福州
二〇二五年十月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根据《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
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持股比例超过 50%且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控股子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因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但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 50%的项
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以房地产开发业务为单一主营业务,且财务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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