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48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48 号
致: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合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 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会。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