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
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沟通渠道,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根据监管要求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组
织协调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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