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6 年 4月1日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0 人,代表股份 194,198,83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7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91,757,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2,441,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 11,562,3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120,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 人,代表股份 2,441,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587,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4%;反对 1,597,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26%;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951,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6.0657%;反对1,597,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67%;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王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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