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0 18:47:12 股吧网页版
茂化实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化实华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23A、24A、25A、26A,
21A-3/F., 22A/F.,23A/F.,24A/F.,25A/F.,26A/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Road, 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 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召开、表决等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周二)下午2:45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路162号公司办公楼七楼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龙起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