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茂化实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五年九月

发行人声明

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四、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五、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

六、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特别提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茂名港,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茂名港已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茂名港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上述议案;相关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3.41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 、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为 不 超 过
155,962,606 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3,183.24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控股股东茂名港已承诺自茂化实华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至承诺函出具之日,茂名港及茂名港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 36 个月内,茂名港及茂名港控制的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之“(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茂名港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待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八、本次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