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珠海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正 文 ...... 4
一、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5
三、本次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1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12
五、本次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13
六、本次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13
七、本次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4
八、结论意见 ...... 15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ZH000027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格力电器本次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格力电器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法定程序、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本所承诺:(1)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及正本和副本,均在形式上、内容上完全一致;(2)其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或签字均真实、有效;(3)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的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4)签署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5)一切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充分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律师专业无法核查及作出判断的事实,本所和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主管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有关机构、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或专业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发表意见,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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