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ZH2026C13359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北京观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2026 年 6 月 18 日、2026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及组织股东参观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关于调整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地点调整通知”),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地点调整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5:00 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大智路 999 号珠海格力
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当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均符合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及地点调整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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