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
健全董事会运行体系,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会
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同时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与担任董事工作相适应的阅历和经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者《公司章程》
第5.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章程》5.1.3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并需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任、补选、退任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当首先向董事会提出,并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二)董事会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提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四)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还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建议人选提出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可以退任或应当退任或应予解任:
1.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董事任期届满但尚未改选时,其任期延长至改选董事就任时为止。
2.董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3.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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