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
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和任职能力测评。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
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内部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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