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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2:19:28 股吧网页版
格力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所持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
算其当年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可同比例增加。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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