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
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出事件实质,不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
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订立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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