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业务发展需要,
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的独立法人实体、合伙企业、自然人设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联合开发项目;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包括通过股权受让或增资方式投资持有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在投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
(三)效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交易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但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本办法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
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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