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五)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人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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