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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9:40:22 股吧网页版
泰达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2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3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3

六、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4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4

八、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5

九、 结论意见......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泰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两项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通过现金交易方式向泰达供应链转让其持有的泰达能源 51.00%股权(对应出资额 12,850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泰达能源股权。

根据中评正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评正信评报字[2026]024 号),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泰达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6,573.81 万元。参考上
述评估值,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86,527,011.63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泰达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3 月 10 日,泰达控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63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泰达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泰达能源 51%股权的议案》。

2、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6 年 4 月 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交易有关审计、评估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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