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 年 6 月 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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