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1 年 4 月 13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各子公司,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各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其余除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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