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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1 18:30:43 股吧网页版
泰达股份: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0 年 9 月 17 日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3 月 1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 年 10 月 1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临时)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 年 12 月 29 日 2023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
会第三次修订;2025 年 11 月 27 日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制或者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人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九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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