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 11 月 27 日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提升全体股东的长期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障。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当年合并报表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其中年均可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股本扩张与业务发展、业绩增长相适应,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具体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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