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泰达股份”)拟出售其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泰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就以下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泰达股份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况
根据泰达股份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上市公司“监管信息公开”之“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信息,自泰达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泰达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下: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 履行情况
号 事由 期限
泰达控股作为泰达股份的控股股东,为维护泰达股份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或同业竞争问题,
承诺在持有泰达股份实际控制权且泰达股份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
1、本次协议转让股票过户后,泰达控股承诺保证泰达股份在人员、机构、资产、财务、业务方面的独立与完整,
保证泰达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证泰达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仍以环保、区域开发、
洁净材料、石油仓储与贸易、金融股权投资为主业不发生变化;
2、泰达控股及其控制的非上市公司,在同一项目上与泰达股份建立协商机制,避免与公司形成竞争,在泰达股份
主要从事区域开发的地区内(或构成销售竞争或产品竞争的同一区域内),不利用公司的股东地位,导致对公司
业务不利的投资决策。
3、泰达控股保证遵守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定及泰达股份和泰达控股所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
天 津 泰 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解 决 达 投 资 不损害泰达股份及泰达控股所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018 年 3
1 同 业 控 股 有 4、本承诺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泰达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月2日 10年 正在履行中
竞争 限公司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已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公司愿承担由此
给泰达股份和津滨发展造成的相关损失。”
泰达控股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补充承
诺函》,进一步承诺如下:
“对于泰达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泰达股份在区域开发产业存在一定的相同或相似业务,泰达控股将于
本次无偿划转相关股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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