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天津泰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有的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作价 18,652.70 万元。
2025 年 7 月,公司向天津泰达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简称“扬州万运”)100%股权,并于 2025 年 11 月完成工商变更,交易价格259,264.32 万元。
公司本次交易及前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成交金额孰 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孰 营业收入
高) 高)
扬州万运(A) 400,887.25 259,264.32 11,844.23
泰达能源(B) 668,878.00 41,574.03 1,701,998.96
泰达股份(C) 4,538,243.91 573,552.74 1,906,598.44
占比(A+B)÷C 23.57% 52.45% 89.89%
注:1.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进行累计计算;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进行累计计算;
2.各公司的财务数据基准日为 2024 年度/年末。
公司本次交易及前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的资产净额、营业收入超过公司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 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为现金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
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特此说明。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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