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0 年 9 月 17 日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 年 4 月 27
日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募集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使用部门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并报证券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每月底向财务部、证券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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