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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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依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
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持有公司 30.99%股份的股东天津泰达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通知函》,为了推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泰达控股提议公司将 2026 年4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转让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共计 20 项相关议案,
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6 年 4 月 18 日,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泰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57,275,604 股,占公司总股本30.99%,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其他会议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14:30 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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