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0 19:37:49 股吧网页版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50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现行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定本制度。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时,应当及时公告。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的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 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 第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及本制度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 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