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6-028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近日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2026)渝 0112 执 248 号之一],重庆两江法院在执行公司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或“被执行人”)与重庆骏鸿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骏鸿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金科控股所持公司的 115,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予以强制处置。
一、拟被执行股东持股情况
1、股东名称:金科控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科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42,860,86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28%。本次拟被执行的股票为 11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
3、股份来源:本次拟被执行的股票系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关于重庆骏鸿睿申请执行金科控股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修正)》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将被执行人金科控股所持证券简称为“*ST金科”共计115,500,000 股的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
2、自上述股票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被执行人共计 115,500,000 股股票,直至上述股票卖出款项扣除证券交易印花税、交易佣金等相关费用后金额达到人民币 172,248,887.4 元止。
3、上述股票卖出所得款项,优先扣除证券交易印花税、交易佣金等法定交易税费后直接划付至重庆两江法院指定账户,不得截留、扣划、挪用,不得用于抵扣被执行人的任何其他负债。
三、关于股份被执行的原因
为妥善解决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金科控股与重庆骏鸿睿办理了合计115,500,000 股股份质押业务。上述行为系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黄红云为履行对“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越共赢计划暨2019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之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持有人的兜底承诺,为进一步保障符合兜底条件的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益,经黄红云协调,金科控股同意将其
持有公司的 115,500,000 股股份质押给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黄红云兜底承诺的保障措施,并由重庆骏鸿睿代表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办理了股票质押手续。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11 月 23 日分别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公
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8 号、2024-144 号)。
黄红云已与部分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签订了《和解确认函》,约定以质押股票作为保障,并在重庆中信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由于黄红云未按《和
解协议》约定履行应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持有人在满足相关条
件情况下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承诺,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持有人债权的实现,重庆骏鸿睿接受符合条件的持有人的委托,向重庆两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科控股质押给重庆骏鸿睿的股票。
根据重庆两江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2026)渝 0112 执 248 号之一],
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证券简称为“*ST 金科”的共计 115,500,000 股股份采取强制变现措施。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被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指定信息媒体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两江法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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