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1/3,且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与薪酬、战略发展与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
的缩写)、关联交易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条 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至 3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均由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项。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类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工作人员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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