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0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0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识别、评估、监控和管理公司经营中的各类风险,包括财务、法律、市场、运营等方面,提升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六)监督公司内部的合规运营,促使公司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降低合规风险;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通的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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