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召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分类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召集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集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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