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1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规范及提升履职能力,健全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以下亦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除前述规定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形成的其他提案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或认为不合适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程序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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