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
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足额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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