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以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审议和披露标准同样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四)公司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一节 关联方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二节 关联交易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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