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科股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1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4 月 7 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1 年 9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
订、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扩大投资范围,公司以融资为目的购买相关信托产品及信托保障基金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范畴之内。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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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相关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健全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批权限的证券投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额度的证券投资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证券投资总额内,公司管理层可授权相关主责部门根据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批准的证券投资总额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总额。
第十条 鉴于证券投资的流动性特点,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所称投资总额按投资本金余额计算。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证券部门负责管理,拟定具体投资计划。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或类似投资产品的,由公司财务资金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和操作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业务经办人员与财务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三条 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实施以下控制性措施:
(一)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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