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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4:02:25 股吧网页版
*ST金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8 年 10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08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6 年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项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
子公司的总经理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1、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2、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3、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相关负责部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
时,及时预报或报告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与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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