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科股份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股票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之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的原则
金科股份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前述交易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须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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