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投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尚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投资事项(委托理财除外),应按公司经营管理权责手册
流程进行审批。
第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总裁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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