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2025 年度执行情况暨
2026 年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钨高新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原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条款
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五矿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服务内容、定价标准及额度
(1)财务、融资、投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为乙方办理上述业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具体执行将根据乙方
及附属公司具体情况另行签订业务协议进行约定。
(2)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甲方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3)存款业务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一般性存款的存款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本《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乙方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4)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利率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费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5)贷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向五矿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甲方的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甲方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及附属公司任一日通过甲方开展委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
(6)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前身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服务费率参照行业惯例从优协商确定。
2、交易选择权
公司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3、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协议期满前 9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本协议的服务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的意愿,并依法合规地结清各种相关手续。如未有终止通知,视为双方愿意继续执行本协议,双方应依法办理续签或者重签协议的手续。在续签协议的约定或者新协议生效之前,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存款上限金额
原协议第 1 条第(3)款“存款业务”中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本《金融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乙方及附属公司任一日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现变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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