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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6 15:44:49 股吧网页版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7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
则:

(一)合理规范原则。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履职待遇。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企业当期效益和长远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模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并保持同向变动。建立薪酬追索制度,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同时与外
部同行业市场化薪酬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透明原则。绩效考核标准公平、程序公开。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内容,并就相关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决定,按月支付。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按
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取薪(如因相关规定不能领取薪酬的除外)。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办法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等收入组成。基本年薪按照高管本人岗位职等对应的基薪标准计发,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根据公司业绩表现与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考核期结束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方
式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
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发
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一情
形之一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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