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海 洋:重大事项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2-03-08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
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3号《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司因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5000万元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详见2001年12月15日公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
理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的免交申请不能成立,本公司应在接到
《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210
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由于本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暂时无法
预交以上案件受理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将丧失
上诉的权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将按期生效,
本公司应对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元借款本息向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
分行履行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3月9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