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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 海 洋: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2-06-27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近期涉及的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湖滨支行(简称湖滨农行)诉被告厦门华
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顺食品公司)借款合同(五笔借款本金合计900万
元)纠纷案件(公司曾于2002年5月8日、23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刊登公告),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2)开经初字第
753、754、755号民事判决书及756、757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
1、根据753、754、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华顺食品公司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滨农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对
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0030元由华顺
食品公司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2、根据756、7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滨农行撤回起诉、案件受
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注:原告原诉求被告华顺食品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合计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原告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简称兴业银行)诉本公司600万元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初字第
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本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及相应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牛津剑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40373元、财产保全费30920元,由本公司负担,被告九州股
份、牛津剑桥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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