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2-04-17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本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关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02]29号)。根据该决定,本公司
股票(种类:A股 证券代码:000658 证券简称:ST海洋)自2002年4月18日起
暂停上市。
自2001年12月份因对外担保涉诉遭到强制执行、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来
,本公司一直在寻求有关各方的支持,希望原大股东和关联机构欠款问题以及债
务问题等能够得以尽快解决,但由于公司债务负担沉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重
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了尽可能减少股东和债权人的损失,本公司目前仍在
积极地作进一步的努力,争取在解决债务等问题的基础上实现2002年中期和全年
盈利、申请恢复上市并保住上市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如符合下列条件,本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
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修订稿)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
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
的。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的股东咨询电
话为0592-2085752。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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