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有效运作和健康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推动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识别和防范经营风险,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确保审计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审计部独立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所审计活动的分析、评价、建议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在组织内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和咨询活动,以增加公司价值和改善公司的内部运作;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的有效性,促进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长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人员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与第三方的关系
董事长:审计总监应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各个项目的结果。董事长应全力支持审计总监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对审计总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财务总监:审计总监与财务总监是一种伙伴关系,其共同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安排和内控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下,财务总监可以提请内部审计参与公司重要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项目的规划、实施和后续的监督检查工作;亦可邀请审计部进行某些特定
的审核工作以协助其履行某些法定职责。
高级管理层:在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与公司管理层建立良好有效的工作关系。
外部审计师:为了有效的利用审计资源,审计部通过与外部审计师定期会谈、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讨论审计计划、审计发现,以确保涵盖到所有已达成共识的风险领域。内审部门需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以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做出评价。
第八条 审计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审计总监的任命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若董事会无异议,则由公司聘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指在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前提下,基于批准后的审计计划通过审阅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内部控制系统、经营管理流程及信息系统等,向公司提供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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