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目 录
释 义......1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 正文......6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6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9三、其他事项 9
四、结论意见 1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珠海中富 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公司章程》 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
订稿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及其修订稿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基于本所对
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珠海中富如下保证:珠海中富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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