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匹配;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批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绩效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薪酬构成:应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参照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并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指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 薪酬标准: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并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董事薪酬方案在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阶段性调整,并以最新审议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决定是否对董事、高管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致公司公司利益严重损害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
3、 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的。
4、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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