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
立于 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为梁春先生。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150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 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2025 年 4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 202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就年度审计有关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两次沟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审计结果、审计计划执行情况、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披露的看法等重要事项进行了沟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按时完成公司 2025 年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审查等职责,尤其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26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专业的判断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职能,加强对公司内、外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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