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张伟明)
作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高新”)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坚守独立性原则,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优势,在公司法人治理、合规运营、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审核等方面履行监督与专业咨询职责。现就 2025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向全体股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张伟明,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长春客车厂技术员,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吉林首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1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法律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始终
坚持合规为先的原则,提前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法律文件,深入分析议案的合规
性、合法性及法律风险,全年亲自出席全部 8 次董事会会议,无委托出席、缺席情况,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列席全部 3 次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听取股东对公司合规运营、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董事会表决中,本人基于法律专业判断,对各项议案的法律合规性、决策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重点关注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防控,对所有审议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提出反对或弃权意见,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出席次数 召集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战略决策委员会 3 3 0 0
提名委员会 2 2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0 0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年度内牵头组织提名委员会的全部会议,主持审议公司董事补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调整等提名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审核候选人任职资格,组织委员会成员形成专业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作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我积极参与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等事项的审议,同时从法律合规视角对相关决策方案进行审慎研判,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合规保障;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积极参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述职报告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并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等事项,从法律角度审核方案的合规性与条款的严谨性。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缺席、
委托出席情况。会议审议了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本人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对议案涉及的法律主体资格、合同条款、决策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与
公司法务部门、管理层充分沟通,就相关事项的法律合规性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确保相关事项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运作,防范法律风险。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5 年度,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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