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1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恒越
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
马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0〕 第 15 号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
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5 日,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和大股东股份被司法
冻结的公告》显示: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
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179,339,000 股,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自 2019
年 5 月 16 日起先后 10 次被轮候冻结, 冻结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41%。
2、上市公司大股东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投
资”)持有上市公司的 172,751,760 股已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起被司法
冻结,冻结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80%。
3、上市公司大股东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马投
资”)持有上市公司的 81,940,556 股已于 2019 年 6 月 4 日起被司法冻
结,冻结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99.9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49%。2
锦州恒越、朝阳投资、京马投资均未及时就上述事项通知上市公
司进行披露,上市公司也未及时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致使上述公司
股份被冻结、轮候冻结信息迟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方对外披露。
锦州恒越、朝阳投资、京马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上市公司、锦州
恒越、朝阳投资、京马投资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
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
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